食品经营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7-10    浏览量:1472人
  一、服务内容
  编写申报资料
  编写现场考核文件
  药监申报
  现场指导布置
  人员技能培训
  二、申请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食品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及健康证明;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自备水源应提供近半年内安全检测报告;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报告;
  提供配送运输车辆信息(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
  提供具备检验资格人员证明或提供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
  其他材料
  1.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授权材料(包括企业法人授权书、企业公章、法人章、非法人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经办人、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授权经办范围、期限等)
  2.涉及上级主管单位的应提供上级单位意见
  3.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三、办理流程
  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提出申请,受理人员根据申报事项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受理;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现场勘验:现场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审查:对受理材料及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
  决定:经审查符合标准的,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送达。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60号中建峰汇C座905 电话:13889338803 15640556662(微信同步) 邮箱:syyibokej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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